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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不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設置準入門檻
聚光 發布(bu)時間:2017-12-12 聚光 來(lai)源: 聚光 瀏覽量:2096
目前,環保部已出臺《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提出有序開放環境監測服務,培育和引導社會監測力量,規范其監測行為,穩妥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工作。發布《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規定,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等其他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下一步,環保部將推動出臺《環境監測條例》,加快修訂《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辦法》,以滿足新形勢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的需要。 
  具體包括: 
  1、與國家質檢總局聯合出臺文件,規定社會監測機構的監管主體、準入和監管方式; 
  2、總結江蘇省試點工作經驗,研究出臺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行為; 
  3、建立監測人員能力水平評價體系,加大對社會監測機構技術人員培訓和考核力度;
  4、建立環境監測機構征信、誠信評價體系,對監測機構質量信用情況進行評價并分類監管,向社會公布誠信記錄。  
  正文如下: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0327號(資源環境類025號)提案答復的函  
  農工黨中央:  
  農工黨中央提出的“關于規范社會環境監測服務的提案”由我部辦理。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完善頂層體制機制設計的建議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國務院文件和部門規章制度等對社會化監測機構運行及其管理作了一些規定。《環境保護法》規定所有監測機構包括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環境保護部依法建立健全對包括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內的不同類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的監管制度。我部《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提出有序開放環境監測服務,培育和引導社會監測力量,規范其監測行為,穩妥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工作。我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規定,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等其他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如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其及涉及弄虛作假的人員將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禁止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  
  下一步,我部將以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為契機,推動出臺《環境監測條例》,加快修訂《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辦法》,以滿足新形勢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的需要。  
  二、關于設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行業準入門檻的建議  
  根據國務院各部門分工,目前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我部尚無法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實行準入管理。2015年4月我部在上海、吉林、江蘇、浙江、山東、廣東和云南7個省市開展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試點,在監測機構市場準入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包括采取“備案制”、“資格認定制”和“名錄制”等。由于新一屆政府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改革,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備案制”和“資格認定制”有新增行政許可嫌疑,與當前簡政放權總體要求不符,未大面積推廣。  
  下一步,我部將根據試點工作取得的經驗,積極與國家質檢總局溝通協調,爭取盡快聯合出臺文件,對社會監測機構的監管主體、準入門檻和監管方式等作出規定。  
  三、關于實施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全過程管理的建議 
  為引導、規范社會力量參與環境監測,各試點省市積極探索建立全過程監控機制。浙江對監測業務實行采樣和分析相分離,在樣品分析過程中加入質控樣、密碼樣、平行樣,江蘇、浙江和廣東等省依托環境監測協會,對社會監測機構實施實驗室比對、質控體系抽查和人員培訓,加強對監測業務和監測機構的監管。  
  2015年3月,我部委托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控中心開展社會環境監測服務信息管理平臺研究,一是搭建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服務項目登記子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記錄社會監測機構的監測服務開展情況,為環保部門對監測機構的檢查和考核提供技術支撐,對社會監測機構的全過程監督管理。二是建立江蘇省監測機構動態數據庫,掌握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數量、資質、人員、業務、業績、合同及公眾評價等情況,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進行動態化管理,形成“優勝劣汰”的良性競爭態勢。2016年3月該項目完成系統集成測試,在江蘇省上線試運行,6月通過專家論證。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已利用該平臺發現省內三家社會化監測機構的違規行為,并要求全省環保部門做好社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抽查和考核工作,相關結果在平臺上公布,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的,依規依法處置。  
  下一步,我部將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研究出臺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行為。  
  四、關于加強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人員培訓和考核的建議  
  2012年9月,我部印發《關于加強環境監測培訓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環保部門適時將重點企業和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人員納入培訓范圍。各試點省份積極探索社會監測機構人員培訓模式。2014年4月,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委托宣傳教育機構開展社會監測機構技術人員理論培訓、項目監測現場操作考核和合格證發放等工作。浙江省委托環境監測協會組織環境監測機構人員技術培訓。廣東省依托深圳市環境監測行業協會,對社會監測機構進行人員培訓,于2015年7月舉辦了深圳市監測系統和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聯合技術競賽。這些均為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人員技術培訓和考核提供了有益借鑒。  
  下一步,我部將進一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溝通協調,探索建立監測人員能力水平評價體系,總結試點經驗,加大對社會監測機構技術人員培訓和考核力度。
  五、關于國家建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誠信評價制度的建議
  2015年11月,我部與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計劃到2020年,企業環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覆蓋國家、省、市、縣的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系統基本建成,環保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有效運轉。指導意見要求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對其所提供的監(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環境信用良好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支持,對失信主體予以約束和懲戒,包括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從嚴貸款條件甚至壓縮貸款金額等,以促進企業環境誠信意識的提升。  
  下一步,我部將積極探索建立環境監測機構征信、誠信評價體系,通過定期與專項調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監測機構質量信用情況進行評價并分類監管,向社會公布誠信記錄,積極營造全行業重質量、講信譽的良好氛圍和市場環境,推動監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六、關于借鑒發達國家環境監測社會化經驗的建議 
  我部對發達國家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管理及運行經驗進行了研究。環境商業實驗室是美國環境監測領域最主要的力量,美國政府對商業實驗室的認證、監管和誠信體系建設均值得我們借鑒。日本的環境監測法律明確了政府和市場監測機構的職責和功能,其運行監管模式值得我們參考。  
  下一步,我部將總結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試點成果,借鑒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經驗,配合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從業行為,使其更好地服務于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事業。 
  感謝農工黨中央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持,也希望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轉自:環保產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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