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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廢止百余規章 確保政策與時俱進
聚光 發布時間:2017-07-25 聚光 來源: 聚光 瀏覽量:1150
  為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及時體現部門職能變化、推進政府依法行政、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日前,環保部下發了《關于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決定對10件部門規章和121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環保部廢止百余規章 確保政策與時俱進
  日前,環保部下發了《關于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下文簡稱《決定》),從《決定》中可知,環保部廢止了10部部門規章和121件規范性文件,例如,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模式正在調整,《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就不宜繼續實施,因此決定廢止。
四方面(mian)廢止(zhi)標準
  保護環境是我國發展戰略中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針對于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也愈加詳細、繁雜,同時,各項保護、解決環境問題的政策也應隨時跟進,《決定》的下發正是基于此背景。
  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表示,為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及時體現部門職能變化、推進政府依法行政、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環保部對所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0部部門規章和121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中投顧問研究總監郭凡禮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決定》對于完善我國環保部門法律法規體系、全面深化改革有著重要意義。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體現了我國環保部門職能的適時性,能夠更好地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而進一步理順環保法律法規體系之間的內容關系,減少矛盾、沖突,使環保部門職責更加明晰,可以提高環保部門執行效率。
  那以何為標準來廢止這些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別濤解釋說,是按照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的原則,環境保護部對以下幾類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具體來說此次廢止標準分為四個方面:一是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二是主要內容同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協調的;三是帶有明顯計劃經濟色彩,嚴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運行規則以及妨礙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等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四是已有新的規定,或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滿等不需要繼續執行的。
政策與(yu)時俱進
  據悉,《決定》中廢止的規章有十部,分別為《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
  以《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為例,可窺見《決定》廢止規章的部分原因。《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主要是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和監管要求等內容。但是之前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取消了《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的核心制度,即“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以此來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調整,《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已不宜繼續實施。
  同時,《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有121件,那規范性文件又指的是什么?對此,別濤表示,其主要是指環境保護部(含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境保護局)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環境保護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
  通過梳理《決定》將此次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大致分為幾類:主要內容同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協調,如《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明顯不符合現行管理要求或不適應現實需要,如《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已有新的規定,如《關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調整對象已消失,如《關于明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滿等不需要繼續執行,如《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等。
  對此,郭凡禮認為,廢止規范性文件具有必要性。這些規范性文件被廢止原因有三:一是被廢止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多與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存在明顯沖突或不協調的地方,為更好地執法,需廢止這些文件;二是隨著大環境的變化,一些文件已經無法適應現實需求或明顯不符合現行管理要求,需與時俱進地進行調整;三是一些工作任務已經完成,規范性文件使用期滿,沒有必要再繼續執行。
  而對于廢止之后的政策銜接,郭凡禮表示,對不適時、不適用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廢止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廢止的過程中,后續也會有新的政策替補空白,在沒有出現覆蓋或可以替代的后續銜接政策前,一些文件不會被廢止。目前,考慮到文件廢止后的銜接問題,此次文件廢止范圍,并未將那些后續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未覆蓋或無銜接的規章和文件包含在內。(轉自 中國環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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