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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出臺 環境保護建立責任清單
聚光 發布時間:2017-11-29 聚光 來源: 聚光 瀏覽量:1391
  經重慶市委、市政府批準同意,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重慶市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責任規定》)。《責任規定》共九章六十九條,明確了重慶區縣和鄉鎮黨委、政府,市委工作機構,市政府部門及直屬機構,市級審判和檢察機關,中央在渝機構,公民、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保護責任清單。  
  落實地方黨委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按照黨委、政府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的要求,重慶市進一步落實了區縣和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并強化了領導干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責任規定》要求,區縣黨委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組織領導,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組織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終身追責”;區縣政府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承擔本行政區域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支出,向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和環境安全負責;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責任規定》強調,市委、市政府對區縣黨委、政府以及市級有關部門(單位)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組織開展督察。市和區縣政府將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落實市級有關部門(單位)監督管理責任
  《責任規定》明確了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4個市委工作機構的主要工作責任。其中,組織部門主要負責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年度綜合考核,并作為評價和選拔干部的重要依據;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宣傳部門主要負責營造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輿論和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機構編制部門主要負責落實環境保護機構編制有關工作,配合市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區縣和鄉鎮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黨委督查部門主要負責市委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環境保護督察有關的綜合協調工作。 
  《責任規定》明確了38個市政府部門及直屬機構的環境保護主要工作責任。重點部門涉及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商務、公安、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規劃、市政管理、水利、林業等。主要工作包含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資金保障、工業企業節能管理、環境保護重點領域科技攻關、城市污水管網規劃建設、城市黑臭水體整治、農村環境保護、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建設、林業生態保護與建設、環境保護教育以及生態文化建設等。
  此外,《責任規定》還明確了市級審判和檢察機關,以及銀行監督管理、保險監督管理、氣象等部分中央在渝機構的環境保護主要工作責任。 
  落實公民、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保護責任 
  《責任規定》要求落實公民、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保護責任,引導其實現生產、生活方式綠色轉型。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綠色的生產、生活方式,減少日常生產、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依法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責任規定》強調環境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對其有關環境服務的合法性、真實性、公正性負責。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規定(ding)》對企事(shi)業(ye)單(dan)位(wei)和其他生產經營(ying)者提出八(ba)項環(huan)(huan)(huan)(huan)境保(bao)(bao)護責任要求(qiu)。主要涉及依(yi)法執行(xing)建(jian)設(she)(she)項目環(huan)(huan)(huan)(huan)境影(ying)響評價、環(huan)(huan)(huan)(huan)境保(bao)(bao)護“三同時”、排(pai)污許可等(deng)各項環(huan)(huan)(huan)(huan)境保(bao)(bao)護制(zhi)度;采取有效措(cuo)施防治在生產建(jian)設(she)(she)或者其他活(huo)動中產生的(de)廢(fei)氣、廢(fei)水、廢(fei)渣等(deng)對環(huan)(huan)(huan)(huan)境的(de)污染和危害;不(bu)得通過暗(an)管、滲井、滲坑、灌注(zhu)、或者篡改、偽(wei)造(zao)監(jian)測數據(ju),或者不(bu)正常運行(xing)防治污染設(she)(she)施等(deng)逃避監(jian)管的(de)方式違法排(pai)放污染物(wu);采用(yong)資源利用(yong)率高(gao)、污染物(wu)排(pai)放量少的(de)工藝、設(she)(she)備以及廢(fei)棄物(wu)綜合利用(yong)技術(shu)和污染物(wu)無害化處理技術(shu);依(yi)法向社(she)會公(gong)開(kai)環(huan)(huan)(huan)(huan)境信息,接受社(she)會監(jian)督(du);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ding)制(zhi)定(ding)突(tu)發環(huan)(huan)(huan)(huan)境事(shi)件(jian)應(ying)急(ji)預案,報環(huan)(huan)(huan)(huan)境保(bao)(bao)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建(jian)立花境保(bao)(bao)護責任制(zhi)度,落實(shi)環(huan)(huan)(huan)(huan)境保(bao)(bao)護主體責任等(deng)。(來源:中國環(huan)(huan)(huan)(huan)保(bao)(bao)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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