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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500億產業空間 環保稅或在年內落地
聚光 發布時(shi)間(jian):2017-06-08 聚光 來源(yuan): 聚光 瀏覽量(liang):1176
        作為環保政策與經濟政策結合的產物,環保稅立法改革被寄予厚望。不論是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寫入環保稅立法工作,還是新環保法中提出的規定,都已讓外界感受到一個明確的信息,環保稅立法改革邁出實質性步伐,征收環保稅已如箭在弦。
        環保稅開征的腳步越來越近。  
  來自國務院環保稅法調研組日前的公開消息稱,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環境保護稅法》將在本月進行審議。如果進程順利,環保稅法有望年內出臺,這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領域“費改稅”將以立法形式確認固化,稅率有可能根據經濟形勢再適度調高,稅收大頭有望留給地方。  
  在眾多業內人士看來,除了費改稅,適當提高稅率也是改革的要點。根據《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的稅額分別為1.2元和1.4元,固體廢物每噸稅額從5元到30元不等。對此,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副院長蘇明指出,現在經濟形勢下,企業還是非常困難,如果完全按照環境的治理水平來安排稅率,企業難以承受。  
  因此,雖然《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但各地調控空間大,而且對排放超標的行為懲戒力度加大。同時,過去由環保部門“自收自管”的排污費征管模式,也將改為“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環境稅征管模式。  
  用市場之手向環境污染開刀(dao)  
  近年來,迫于嚴峻的環境形勢,環境治理正從單一的行政手段向多元化手段并用看齊。從“十二五”規劃提出“完善資源環境稅費制度”,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里的“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再到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李克強總理喊出“做好環保稅立法工作”,環保稅開征已是箭在弦上,環境成本計入企業成本也勢在必行。  
  業內人士認為,隨著環保稅的出臺,一方面,征收力度的大幅加強,將為國家環保投資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源,利好環保政策、標準的執行。另一方面,將促使企業主動追求節能減排,加速環保投資,間接加速上游產業的優勝劣汰,促使僵尸企業的退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就此做評:環保稅年內出臺,用市場之手向環境污染開刀。
      關于環境稅,有人擔心它的推出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導致中小企業無法承受,進而最終由消費者來買單。這種擔憂有一定道理,目前經濟下行壓力比較大,如果費改稅做的不好,就會致使出現這種問題。但根據研究,只要是合法的達標排污的企業,排放污染物的總量也符合規定的要求,就不可能增加企業的成本。  
  另外,要處理好一個關系,即國家正在準備推排污權有償使用,包括排污權交易,那么排污權有償使用的這個費和環境稅是什么關系需要理順。因為計價征收環境稅,同時也征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這有可能會給企業增加一些負擔,要協調好這個關系。  
  年征(zheng)可達數百億元  
  有著同樣觀點的,來自財政部稅政司環資處副處長李慶生。他明確指出,排污費改稅既是環境經濟政策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財稅體制改革、規范稅費征收的重要舉措。
  關于環境稅,有人擔心它的推出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導致中小企業無法承受,進而最終由消費者來買單。對此,環保部部長陳吉寧此前曾公開表示,此舉并非為了增加稅收,而是鼓勵企業減少排污,多排多付稅,少排少付稅。“排污收費改為征收環保稅有助于解決排污費征收力度不足、征收面窄等問題,通過稅收手段可以促進社會節能減排、引導消費,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據公開資料,2013年全國排污費征收開單216.05億元,比2012年增長10.73億元,增幅5.2%;征收戶數43.11萬戶,比2012年增加7.8萬戶,增幅22.2%。2014年,全國排污費解繳入庫單位共31.8萬戶,入庫金額186.8億元。  
  對此,業內普遍預計,《環境保護稅法》出臺后,征收力度有望大幅加強,能為環保投資提供更為充足的資金來源。預計費改稅后,每年征收環保稅的規模理論上可達500多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對股市而言,開征環保稅將對五類環保上市公司帶來長期利好。A股市場中,空氣質量監測領域、除塵治理領域有龍凈環保、燃煤鍋爐改造領域、空氣凈化領域與污水處理領域等都將迎來新一輪市場盛宴。  
  環境保護稅到底包括哪些稅目  
  眾所周知,《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雖然不是環境基本法,但是它對環境保護各領域的工作還是具有指導作用的。環境保護稅是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主要措施,如制定《環境保護稅法》,其適用范圍應當與《環境保護法》基本相匹配。  
  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境保護工作不僅包括污染防治,還包括生態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和環境交易的行為。《意見稿》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建筑施工噪聲和工業噪聲以及其他污染物。”  
  可以看出,《意見稿》所指的環境保護稅僅針對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是《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翻版,沒有針對生態建設、自然資源和環境交易,范圍過窄,沒有新意。基于此,一些人認為,這個法律最終變成僅為環境保護部門適用的部門性法律。今后,國土資源部若力推《自然資源稅法》的制定,國家林業局等部門若力推《生態保護稅法》的制定,將進一步加劇部門立法的分割。  
  此外,立法規范的設計還要加強部門聯動,提高環境保護稅收制度的實施效果。如何科學設計《環境保護稅法》,讓各方共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紅利,應該在該法中建立健全相應的配套制度,如環保部門、稅收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如何有序銜接,克服地方保護和部門分割主義,通過聯動機制加強征繳監管等問題,及時調整稅率等,值得深入探討。  
  為此,需要建立統一的內部工作平臺和信息公開外部平臺,提高監管效率,防止偷逃稅以及違法減免稅等情況發生。另外,應當建立統一的考核機制,防止部門之間協同和配合不足的現象。(本文綜合新華社、證券日報、央廣網、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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